网售处方药不仅没戏了,CFDA还发布了更痛的一招!

2017-11-15 健识局、健康点healthpoint 肝胆相照 A+ A-

关于网售处方药政策要放开的消息,就像狼来了故事一样传了一年又一年,最终靴子即将落地:网售处方药或将瞬间成泡影。

1114日,CFDA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份近6000字的文件中,最关键的信息有两点:第一,不允许互联网平台销售处方药;第二,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相关信息原文表述为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CFDA就上述《办法》公开征求各界意见至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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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意味着,之前业界盛传的网售处方药放开政策彻底没戏了。

狼来了的故事

此时距离CFDA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过去三年有余。当时这份文件已明确提出要放开网上处方药,因而引得诸多资本纷纷布局医药电商这一领域。谁也不曾想,这份征求意见稿最终被束之高阁。这期间,几乎每年都传出来网售处方药将要放开的消息,就像狼来了的故事传了一年又一年,最终靴子即将落地:网售处方药或将瞬间成泡影。

有业内人士表示,医药电商政策趋严早有征兆。今年以来,医药电商ABC证全部取消行政审批,医药电商准入门槛放开,从前置审批转为备案监察。因此,CFDA表示将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黑名单制度。

据商务部统计,医药电商销售额正处于不断增长的态势:2015年医药电商销售总额476亿元,2016年达到612亿元。但目前网售药品仍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方药违规销售;夸大宣传、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普遍;药学服务不到位,配送环节有风险等。

今年的药品监管科学大会上,就有CFDA相关负责人表示网售药品将加强监管措施,具体原则是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紧盯实体经营行为;同时鼓励O2O模式,网定店送。

而医药电商取消行政审批后,医药电商企业数量增多,监管压力也随之增大。出台网售药品征求意见稿既有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有监管部门不得已而为之的因素在其中。

但实际上,线下药店才是违规销售处方药的重灾区。估计常去线下药店买药的人就会发现,很多时候购买处方药并不需要任何医生开具的处方单,就可以轻松买到一盒处方药。而如果在网络上购买处方药,还需要填写相应的收货人信息,真要监管起来,线下实体药店难度更大。不免有人吐槽现有的监管逻辑有点本末倒置。

既不让卖也不让看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这一点,或许是让许多医药电商企业感到真正苦涩的所在。

此前,虽然网售处方药一直没有开禁,但几乎所有的医药电商依然在其网站上展示处方药信息,并通过药师、门店回拨,在线咨询乃至医生在线诊疗等线上渠道进行导流,最终实现销售处方药的目的。

2016年,全国各地开始试点推行的互联网医院,多家医药电商也积极参与,某种程度上就是希望实现曲线救国即通过成立互联网医院,其执业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具有了合法性,电子处方也能流转到线上和线下药店。

今后如果禁止在网上展示处方药信息,其最大的流量入口势必无法发挥集聚效应,实现线上线下导流也成为了空谈。

也许政策最终会有转机,毕竟这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但根据这届CFDA领导的风格来看,征求意见稿最终变成正式文件的可能性极大。按照网售药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求意见截止20171130日,也就是说,再有16天,网售处方药这一政策的开禁与否或将尘埃落定。

一旦网售药品征求意见稿变成正式文件,这将对连锁药店是一大利好。有医药电商从业者表示,互联网平台不允许处方药信息展示,但连锁药店的官网可以展示,并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的O2O服务。

对于阿里健康、叮当快药、快方送药这类第三方平台而言,其目前正在做的O2O模式或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原本这些平台通过展示处方药信息,线下门店完成实际交易的模式估计也要做调整。

B2C业务必须建立可追溯体系

此次《办法》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办法》规定,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值得注意的,《办法》还要求,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B2B业务自建药品交易信息监测机制

《办法》要求,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建立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

()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办法》指出,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未建立并执行相应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另外,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肝胆相照-肝胆病在线公共服务平台www.igandan.com)

[肝胆相照小编提醒]乙肝患者常用的恩替卡韦、替诺福韦均属于处方药,目前网售药品仍存在各种问题,而自行购药服用又存在极大风险,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到正规医院由医生根据病情开定处方,在医院购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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